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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申辦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主旨:公告本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申辦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1. 申請對象及繳交證明文件,詳如附件申請表。
  2.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減免,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20萬元,計算家庭所得總額之成員為:(一)未婚者:學生本人及父母。(二)已婚者:學生本人及配偶。
  3.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4. 四、依據各類別學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若已依據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所提供之其他補助費用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辦理。另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不得重複申請
  5. 五、軍公教遺族已申辦過者,每學期需填寫申請表,免繳證明文件,撫卹證件需在期間內,過期者須繳驗新證。
  6. 六、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減免者,證明文件有效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新年度之證明文件,可先持109年度文件辦理,新證明文件最晚於110年2月20日前補繳,無法於下學期註冊前完成新件補繳者,則需補繳就學費用。
  7. 七、申辦時間:109年12月1日起110年1月5日止。提前於下學期入學新生110年2月22日為截止日,逾期者視同棄權。
  8. 八、請至學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5008室)辦理。承辦人:沈姿伶小姐分機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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