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中山大學生物醫學所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發展宗旨如下:

一、維持及增進系友間之友誼,共謀事業之發展。

二、協助學弟妹之學業及德業。

三、協助母系之發展。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山大學生物醫學研究所。

第四條 本會為非以營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畢(肄)業於國立中山大學生物醫學研究所者皆為本會之基本會員;具生物醫學相關背景、贊同本會宗旨而有意加入本會之本校教職員或畢業生,可由基本會員二人以上之書面推薦,得申請參加本會。

第六條 凡現任或曾任服務本所之師長,應聘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七條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監事會同意,得聘請為本會榮譽顧問。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提案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會員之聯繫、洽詢及其他服務資料之提供。

四、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第九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大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安排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累計二年未繳納會費停止會員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聲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而所繳費用概不得要求退還: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其監督機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決議會員年費及終身費。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

五、決議會員退會之處分。

六、決議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決議與本會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監事:

一、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一切會務,並互選常務理事三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之主席。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候補理事一人,遇有理事缺額時,遞補之。

三、監事三人,監察本會一切事務,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監察事務。

四、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監事缺額時。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就會員選舉之,均屬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監事,因未達法定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未能成會時,應改期於一個月內再度集會選舉之。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得票次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亦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監事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年費,每年壹佰元。          二、終身會費壹仟元。

三、自由捐助。                                  四、基金孳息。                    五、其他收入。

二十五條 本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剩餘財產應捐贈予母系。

◎ 第六章 工作要點

第二十六條 本會之工作要點如下:

一、 舉辦系友聯誼活動。    

二、 參與母校各種活動,如推薦傑出系友、返校參加校慶、系友返校經驗分享座談、返校參加畢業典禮等。

三、提供就業資訊 及進修升學資訊。

四、製作系友通訊錄並隨時更正。

◎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瀏覽數: